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一)依據98年12月29日行政院院授主會字第0980007690號函修正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4點第2項及第16點規定。
(二)關於前揭要點第4點第2項略以,各機關以匯款方式支付非屬採購案之支出款項,得以政府公款支付機關之簽收或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第16點略以,各機關員工因債務經由債權人訴經法院裁定在員工應領薪津項下扣付給債權人者,如以匯款方式扣付,得以政府公款支付機關簽收或證明文件作為支出憑證,免另開收據。
(三)因應上開要點修正,爰請各機關逕自本處網站/支用機關查詢專區列印匯款資料,作為前揭款項支付之證明。